在价值多元、利益格局多变、私权意识增强的当今社会,家事纠纷逐年增多,新型案件层出不穷,矛盾日趋复杂,化解难度不断加大,传统的民事审判模式已不能完全适应妥善解决家事纠纷的现实需要和形势要求。在此背景下,宽城法院经过深入调研,于2014年正式挂牌成立家事审判庭,正式拉开家事审判改革的序幕。改革过程中,该院不断强化家事审判专业化,探索建立司法力量、行政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联合化解家事纠纷的新型家事纠纷综合协调解决机制,探索婚姻家庭纠纷的专业化、社会化和人性化化解方式,修复家庭关系,弥合情感创伤。
一、宽城法院家事审判改革基本做法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现有编制人员74人,入额法官31人,2017年受理各类案件6500件,人案矛盾尤为突出。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以来,为走出“人案不对等”困局,该院坚持多维度发力,探索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模式,探索建立一套更符合家事纠纷案件的特点、有别于其他民事案件的调解机制、审判机制,逐步将全县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妇联、文明委、社会公共服务组织等纳入进来,建立一个全方位覆盖的诉调对接平台,力争既有利于家庭稳定、和睦,又简便、高效。
(一)在角度上转变,突出“诉前”,力争“一站式”解纷
1、拓展温馨调解室职能。在诉讼服务中心成立诉非对接中心,设置诉前调解工作室、人民调解工作室、温馨调解室、速裁及司法确认室等,引入人民调解员、律师、特邀调解员驻点办公,向各调解组织指定联络法官,对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快速化解、联动化解”。温馨调解室针对立案前的家事纠纷进行首轮调解,同时与各调解组织加强对接。法官在组织当事人调解时兼顾各方利益,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制定多套方案,视具体情况灵活运用。研究制定家事审判操作流程和相应的专用表格,印发每名家事法庭干警,以规范家事案件审理。
2、建立联动调处机制。启动“一师三员一团助力家事审判”机制,在家事审判工作中,尽可能借助“律师”、特邀调解员、人民陪审员、调委会调解员等专业性人员在矛盾化解方面的优势,以及“群众评理团”的大众参与和公开透明性特点,在诉讼的前、中、后期以不同方式参与家事案件的审理工作。该院在部分家事案件审理中采取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2 3或1 4”模式,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也进一步促进了调解工作。精心布置温馨舒适的专业调解室,推行圆桌审判、居间调解等配套制度,家事案件审理逐步规范。该院出台制度,法院审理家事纠纷案件前,可经征询当事人同意,先由人民调解组织、乡(镇)、村、社区基层组织等社会调解机构和人员进行调解。可安排法官提前介入,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当事人正确认识矛盾纠纷,依法有序进行处理。今年以来,法院诉前调解家事纠纷案件37件;进入诉讼程序的家事纠纷案件同比下降17.7%。
(二)在广度上拓展,强化“多元”,实现“社会性”调解
积极拓展培育解决纠纷的主体力量,充分发挥好“特邀调解员、专业调解员、人民陪审员”三员作用。
1、发挥特邀调解员作用。家事案件不同于一般财产纠纷案件,具有强烈的伦理道德色彩和特殊的司法审判规律。该院聘用各村及社区的支部书记、主任、资深人士等担任法院特邀调解员,进行培训,建立完整的调解工作程序。特邀调解员队伍由最初的23人发展到如今的236人,通过特邀调解员讲情理、法官讲法理,更加重视情感修复、弥合亲情,调解效果得到极大增强。倡导实际审理、调解,便于邀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双方当事人亲属、婚姻案件的媒人、妇联、调解组织等特邀调解人员参与调解。为家事法庭购置流动数字法庭设备1套,家事案件审判合议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到当事人住所地或其他地方进行巡回审判。
2、发挥专业调解员作用。在原来推行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基础上,建议全县成立家事纠纷调委会,人员一般由具有婚姻经历、家事审判经验丰富、综合素质高、协调能力强,善于进行心理疏导和幼儿沟通的审判人员组成。该院家事审判合议庭成员应相对固定,并有一名女性审判人员。同时注重家事审判与各调解组织对接,发挥调委会中专业调解员作用。坚持贯彻调解优先的原则,推行多种形式的调解,如实地调解,即到双方居住地、经常居住地进行调解;邀请调解,即邀请当事人双方单位领导、双方父母参加调解。充分利用全县实行的“一村一法律顾问”机制,诉讼前后全程对接,让法律顾问以第三方的身份居中调解,消除当事人的对立和怀疑情绪,提升了解纷效能。
3、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推进陪审员倍增计划,陪审员扩增至120名,是全院法官数的3倍。在强化教育、培训和管理的基础上,推行“双轨排案”制,即在普通案件中随机安排陪审员,对家事纠纷等专业性较强案件,安排专业陪审员。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邀请教育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妇联、共青团、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工作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并优先选择具有教育学、心理学背景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家事案件的审理和调解。并建立陪审员“一员一档”和相应的奖惩激励制度,让其在诉讼全程发挥职能作用,陪审员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成为重要力量。
(三)在深度上挖掘,注重“联动”,夯实“大调解”格局
通过“搭平台、引进来、走出去、促联动”等方式,建立了多个诉非衔接平台,“大调解”格局逐步形成。
1、全程对接平台。家事案件的审理不仅仅关乎个人及家庭的幸福,同时也影响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该院贯彻调解优先的原则,建立从村委、居委,到乡镇司法所、派出所,再到县(乡)行政职能部门的多级联动机制,引导多元化解纠纷主体广泛参与。法院与司法、妇联等部门联合发文进行制度规范,并定期召开联席会进行总结探讨,通过建立诉前联合调解、诉中委托调解和邀请协助调解三种对接模式,积极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对各调解组织调解成功的案件进行及时进行司法确认,对各调解组织调解不成功的引导到法院进行诉讼或调解,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
2、资源共享平台。充分利用司法裁判结果的权威性,组织法官对典型案例分类整理,提供给社会调解组织,作为解决纠纷时的参照。如:向每个村委会或居委会提供涉及婚姻家庭、相邻关系等10个方面具有代表性、普遍性的案例30份。延伸司法职能,和县妇联、司法、街道办等部门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2017年就发现的问题向有关机关单位和行业组织提出司法建议2份。坚持案件回访制度,通过与各基层组织建立联系制度,互享信息,及时了解当事人的生活和感情恢复情况,对没有经济来源或经济确有困难的妇女儿童老年当事人给予帮助。
3、科技互联网平台。在法院召开全县“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暨互联网 诉非衔接”工作推进会。全县12个行业调委会,各乡镇政法书记和司法所长,县司法局和工、青、妇等单位或组织参加会议,对诉调对接V2.0系统平台进行介绍,并发放《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暨互联网 诉调对接应用手册》。通过建立以审判机关为主导,以“线上 线下”顺畅对接为主要内容的互联网+诉非衔接工作机制,通过搭建审判机关与乡镇(街道)、行政单位、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机构的互联网信息互通平台,促使各方力量充分履行调解职责,积极参与民事、行政类案件的诉前调解,使各类矛盾纠纷更多地在诉讼前得到及时化解。
二、家事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受案压力大。2016年宽城法院受理案件6800件,2017年受理6500件,目前年均案件数是2005年定编时的6倍多,但法官编制数仅比2005年增加10人。成立专业审判庭能有效促进法官专业化审理,从而提高审判效率。但就目前而言,我院具有审判资格的法官明显不足,个别法庭甚至难以成立合议庭。
(二)调解难度大。虽然家事纠纷案件调撤率较高,而事实上,一般家庭纠纷是不会轻易提交法院处理的,往往是矛盾激化才诉至法院。这就要求法官必须做大量细致的调解工作,但家庭纠纷一般很难彻底调解,调解撤诉后往往再次矛盾激化而二次诉讼。对于法官而言,一方面是受案数较多,一方面要为调解牵扯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人案矛盾更加突出,法官调解压力较大。
(三)举证难度大。家事纠纷的当事人往在纠纷产生前基于亲情信任一般不会存在要打官司收集证据的想法,同时一些“家庭内部证人”也往往基于自身利益不愿出庭作证或者出庭作伪证,因此很多纠纷发生后事实难以查清。家事审判中仅依靠“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难以查明离婚原因、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及家庭暴力等私密性、隐蔽性较强的关键事实,不利于法官公正、客观裁判,也影响了家事审判质量的进一步提升。
(四)需要更好地融入司法改革。司法体制改革中,要以精简效能、服务审判为原则,立足审判执行工作实际,深入推进内设机构改革和团队化建设工作。如:撤销合并部门,组建相对固定的立案信访团队、刑事审判团队、民商事审判团队、执行警务团队和司法行政团队等,随之进行的是团队中的“大民事,法官随机分案”,需要法官掌握更多的审判领域知识,难免和专业化审判产生悖论。可以说,法院专业化审判改革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从审判机构、审判人员、审判技术以及审判联动四重维度分别与改革实践进行探讨,科学安排,有机融合。
三、对家事审判改革的意见及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对家事审判改革工作的宣传力度。县人民法院要通过公众开放日、旁听庭审等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家事审判先进经验,让民众真正感受到家事审判的司法柔情,营造珍惜家庭、享受关爱的浓厚氛围。同时,全县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宣传阵地,大力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开展送法进单位、进村镇(社区)、进学校活动。
(二)进一步理顺家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家事审判虽然审判的是“家务事”,但很多家庭问题都有比较复杂的社会背景,因此家事审判是一项具有很强社会性的工作,只有加强审判工作的社会联动,才能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县人民法院要紧紧依托家事审判多元纠纷化解平台,主动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打好组合拳,切实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完善家事调解机构建设,探索建立常驻诉前调解组织,加强诉调对接,确立离婚案件调解前置程序,提高家事纠纷非诉化解比例。
(三)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体制机制创新。及时总结家事审判实证经验,全面推行离婚案件调解前置程序、财产强制申报、诉后回访、涉家暴人身保护、心理干预和冷静期制度,力求改革取得实效。继续协调妇联、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建立心理干预团队、调查回访机构、未成年保护(观护)团队、家暴受害人救助机构等。探索建立开放性的父母教育课堂,加强对登记结婚、婚内危机、离婚子女抚养、监护探望方面的教育指导,帮助危机家庭缓解矛盾,最大限度地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四)进一步加强家事审判法官队伍建设。高度重视家事审判法官队伍建设,着重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热爱妇女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和善于做思想工作的法官,负责审理家事纠纷案件。同时,充分注重家事审判工作的特殊要求,配备长期从事心理学研究,有心理咨询师资格,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调解员,做好家事案件当事人的心理调解、疏导工作,做到案结、事了、人和。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家事审判法官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家事审判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